【石棺藏屍案】法官完成指引 陪審團正退庭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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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2/1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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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2016年3月荃灣工廈單位石棺藏屍案,涉案3名被告否認謀殺罪,案件今(12日)於高等法院續審。法官已完成引導後,4男3女陪審團正退庭商議中。

3名被告分別為曾祥欣(30歲,阿T),劉錫豪(24歲,阿豪),張善恒(27歲,阿K),3人均報稱無業,同被控1項謀殺罪,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6年3月4日,在香港謀殺張萬里(28歲,阿J)。 

法官李瀚良引導陪審團時指出,陪審團須根據庭上證供,對被告逐一作考慮及分析,不應該受情緒影響。法官指,陪審團須先考慮3名被告是否共同犯案,即是否協議使用哥羅芳及向死者阿J注射酒精,若得出3人是共同犯案的結論後,陪審團須考慮是否有意圖殺害或導致身體嚴重傷害,以及被告是否知道哥羅芳的影響,是否足以令人暈倒或導致嚴重受傷害,而注射酒精亦是否能導致嚴重受傷害。

法官指若陪審團認為3名被告有意圖行事,須決定阿J死因及是否死於床褥上,若陪審團認為阿J死於床褥上,基於共同犯案、有意圖及所有作為導致阿J死亡,所有被告應被裁定謀殺罪成。

惟法官指若陪審團不確定阿J是否死於床褥上,便須考慮有關作為的連續性原則問題。若陪審團認為阿J被搬到廁所後死亡,而有關作為屬連續性,而被告誤以為阿J已死亡,處理屍體期間曾使用枕頭等,亦可裁定謀殺罪成。

反之,若陪審團認為被告共同犯案,但沒有意圖殺害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有關作為是不合法或危險而造成傷害,便應裁定誤殺罪成。

另一方面,法官指陪審團若裁定被告並非共同犯案及沒有意圖,但從個別被告證供考慮時,例如次被告自辯時曾稱被壓在第3被告及阿J之下,因此不能做任何事,若陪審團接納說法,便應裁定次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相反,若陪審團接納第3被告自辯稱,他被壓在最底下,是次被告向阿J施用哥羅芳,便應裁定次被告謀殺罪成,而陪審團若裁定次被告沒有意圖的話,便裁定誤殺罪成。

至於第3被告曾稱當時是嘗試分隔阿J及次被告,若說法屬實,陪審團應裁定第3被告脫罪。若陪審團認為第3被告當時是協助次被告阻止阿J反抗,第3被告便應裁定謀殺或誤殺罪成,視乎其意圖何在。

至於首被告的情況,法官指若陪審團認為被告並非共同犯案及沒有意圖殺害或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他以針筒對阿J注射酒精的行為亦非構成亡的話,首被告便應被裁定無罪釋放。

若陪審團認為首被告注射酒精的行為是構成阿J死亡,便須考慮首被告作為是構成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是襲擊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而首被告於自辯時曾提及,他因受到次被告的脅逼下而作出打酒精的作為,若陪審團接納說法,須考慮首被告當時是否相信次被告會對他即時作出嚴重傷害等,若陪審團接納說法,便應裁定首被告罪名不成立。

記者:林育慧